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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江西上饶:“路怒症”司机殴打他人致轻伤获刑

时间:2023-02-24 18:01:00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资料图)

民主与法制网讯(□吴兆雷 姚珅)近日,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路怒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陈某福因不满前车行驶较缓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前车司机多处骨折,被判犯故意伤害罪。

据了解,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福与驾驶员陈某军(另案处理)驾车途经上饶市经开区汉腾大道盛奇光学产业园处的红绿灯时,因前方由被害人黄某驾驶的车辆行驶速度较缓,陈某军交替使用远近光灯催促。黄某针对后车驾驶员陈某军频繁使用远近光灯,开口谩骂并将车停在道路左侧,准备找对方理论,陈某军遂将车停在黄某车辆右侧。停车后双方均下车,陈某军下车后对着黄某右侧脸部打了一下,后陈某福上前对黄某徒手殴打、脚踢。

经鉴定,黄某因外伤致左侧上颌窦前壁、上壁、后外侧壁骨折,致左侧颧弓两处骨折,右颈前部挫伤青紫面积约8c㎡。黄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福系侦查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2022年9月2日,当事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陈某福已赔偿被害人黄某各项损失费用26. 6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广信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福与陈某军(另案处理)故意伤害黄某的身体,致黄某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福案发当日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并积极配合,该案转为刑事案件后,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归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又认罪认罚,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福足额赔偿被害人黄某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陈某福的全案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支持。该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编辑:蔡    斐

审核:田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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